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许昌市数字莲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1749号
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203号1601房。
法定代表人:吴颂,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朝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昌市数字莲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许昌市市辖区魏文路与龙兴路创业服务中心518-1室。
法定代表人:冯武。
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数字莲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83.10元,由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巍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