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民初2314号
起诉人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03E。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代理人赵西平,系该公司员工。
2020年7月16日本院收到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580000元;二、被告支付违约金86224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人诉称:2018年7月16日被告梅州市腾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起诉人签订《蕉岭县人民医院急救信息代指挥调度系统项目》,约定起诉人向被告提供蕉岭县人民医院急救信息代指挥调度系统项目,合同金额680000元。2018年9月1日确认本项目通过验收,起诉人按合同履行完毕经起诉人多次催收,被告于2018年11月29日支付了100000元,仍欠580000元未付。起诉人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经审查,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项下,包括:被告向起诉人购买设备和软件,由起诉人负责为被告在蕉岭县120急救指挥中心所在地提供“蕉岭县人民医院急救信息代指挥调度系统项目”,并负责该项目的软硬件设备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等。
本院认为,本案具有买卖合同及安装合同双重特性,且不可分割。因安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工程施工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合同的硬件及软件均安装于蕉岭县,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晓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绮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