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郧阳区白浪镇卫生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民初839号
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203号1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497803E。
法定代表人:吴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浩(该公司工程项目经理),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起草、接受和转递法律文书,代为出庭,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调取证据请求。
被告:十堰市郧阳区白浪镇卫生院,住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白浪镇丹江村7组。
负责人:王涛。
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市郧阳区白浪镇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添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