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郧阳区梅铺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民初900号
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颂。
被告:十堰市郧阳区梅铺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梅铺镇梅铺村**
负责人:权成林。
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郧阳区梅铺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十堰市郧阳区梅铺中心卫生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峰
书记员柯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