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302民初1712号
申请人: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18楼9-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荷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绿荫社区。
法定代表人:成静,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云南荷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荷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提供其所有的川XXXX**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已得到法院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的川XXXX**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二年,查封期间由**使用、维护,但不得变卖、抵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