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302民初1712号之三
原告: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18楼9-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荷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绿荫社区。
法定代表人:成静,董事长。
原告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荷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郑轶川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