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302民初171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18楼9-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荷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绿荫社区。
法定代表人:成静,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荷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川0302民初1712号民事裁定书,对**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了查封。2019年2月28日,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川030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且该判决已经生效,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所有的川XXX**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郑轶川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何 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