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302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荷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成静。
本院在执行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与云南荷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的(2018)川030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以下无正文)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 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