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

上诉人平舆县同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舆县同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前岗道班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生态城A-25-1地块泰丰·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乐山林场北泉寺内。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上诉人平舆县同鑫源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0)川0302民初1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平舆县同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案涉彩灯的安装地点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故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且平舆县同鑫源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在该地,故本案应移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也约定了制作地及展出地,但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系双务合同,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加工制作的义务,平舆县同鑫源建材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价,且案涉合同约定灯展制作地点在驻马店市确山县老乐山景区及自贡市自流井区,故本案应有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而合同未明确约定由哪个地点为约定人民法院管辖的合同履行地,故属于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的主要诉请是要求平舆县同鑫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剩余价款,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的行政辖区范围内,故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观海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