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民初2811号
原告: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南湖生态城A-25-1地块泰丰.国际贸易中心C-22-14、15、16、17、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元泰智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天目山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受理原告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元泰智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收到上述通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4830元,但至今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缴诉讼费等申请。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贡市星河彩灯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煜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