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登县秦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324号5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西站西路48号第4**20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广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甘肃鼎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191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