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206民初1156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以与被告某乙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1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61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