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7026号
申请人: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2583130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和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91930T,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公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