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6财保5064号 申请人:上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人上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上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