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541号之一
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97421。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耀皖,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晓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和惠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2583130B。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艳,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峡新能源淮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瓦房村境内三峡新能源淮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综合楼1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BJRX5P。
法定代表人:贝耀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峡新能源淮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以已与被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峡新能源淮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