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76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创新楼A座B1-S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21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一审裁定对我的诉求1不予处理,有违法院解纷止争的基本职责。2.一审裁定认定我“重复起诉、是否定前述裁定结果,驳回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有失司法公正。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审理。 事实与理由:本案于2021年8月立案,2021年12月9日法庭谈话并收集补充证据材料,2022年1月17日开庭审理,并更换主审法官,主审法官没有看到任何前期证据材料,当庭要求上诉人再次递交前期递交的补充证据材料。最终裁定不予处理和驳回起诉。 1.一审裁定对诉求1不予处理,有违法院解纷止争的基本职责。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只有关于养老金领取的劳动争议,此争议从2016年底至今,无论是民事、行政审理,均认可为劳动争议。由于被上诉人编造的各种谎言和实际扣税行为严重背离、在不同场合编造不同的谎言,始终拒绝任何调解和面对面的沟通、质证,使得此纠纷始终无法解决。上诉人的一审诉求1是:“全额返还被告发放的‘一次性搬迁补助”258183.17元’。这是到目前为止可以寻求的解决纠纷的最为有效和简洁的方法。上诉人全额返还给被上诉人“一次性搬迁补助”,从此不再和被上诉人有任何纠纷,没有损害被上诉人的任何利益,是排除本案纠纷的各种干扰,争取解决纠纷的最为简洁有效的方式,不存在任何执行难的问题。返还涉案款项的依据是:被上诉人在(2020)京0101民初7010号案件审理期间,正式向法庭承认“一次性搬迁补助”是虚假编造;本案一审谈话和庭审期间,上诉人再次予以承认。被上诉人依据虚假编造的谎言,按一个月工资薪金将涉案款项扣缴45%个人所得税是被行政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一审证据1)。民事法院判决不受理税务问题。北京市税务机关(一审补充证据1)扣税决定、各级行政法院判决(一审原告对被告辩护意见的答复附件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0101行初86号》)和检察院监督决定(一审证据2),均认定“一次性搬迁补助”为唯一合法证据,不承认属于国家规定的外企中方员工养老金,对按照一个月工资薪金扣缴个税予以确认。上述所有结论与7010号民事判决的认定完全违背。据此,对于被上诉人编造谎言和恶意扣缴个税的款项,上诉人不具备领取该名义款项的任何资质,被上诉人也承认事实上没有这种款项,此款项名目为编造。依照基本社会公德,不义之财,上诉人不应据为己有,全额返还,理所当然。如果有任何不利后果,编造谎言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涉案款项纠纷在前面五年多的时间里,各级法院一直都按劳动争议处理,本次诉讼只是该纠纷的继续。面对所有谎言均被揭穿,真相大白的关键阶段,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继续抵赖侵权行为,只能靠编造不承认是劳动争议的借口,利用所谓合规性借口,企图维持被上诉人恶意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恶行。一审裁定支持被上诉人的辩护意见,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处理,是对前期各级法院审理此案的否定,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对解决纠纷毫无帮助,也有违法院解纷止争的基本职责,只能浪费更多的司法和行政资源。 2.一审裁定诉求2为上诉人“重复起诉、是否定前述裁定结果,驳回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有失司法公正。 上诉人在一审诉求2是:“依法领取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在华外企为中方员工提留的养老金,并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既然被上诉人作为扣缴义务人不能履行公正的扣税职责,上诉人依据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之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属于上诉人合法收入的个税,合理合法。被上诉人在一审谈话和庭审中已经承认涉案款项为摩托罗拉公司根据国家规定为上诉人多年提留的养老金(一审补充证据3),上诉人具有合法领取该款项的完全法律资格。此款项与被上诉人毫无关系,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说7010号判决也予以确认。但客观事实是被上诉人完全没有执行和贯彻7010号判决,拒不纠正按照“一次性搬迁补助”的谎言扣缴个税的恶行。上诉人接受7010号判决,从未提出过任何上诉,并希望得以落实和执行。没有重复起诉、更没有否定任何前述裁定,裁定上诉人否定该判决,毫无道理。事实是,上诉人依据7010号判决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审理,税务机关完全不承认该判决,告知税务机关从未收到被上诉人就7010号判决的具体解释和说明。税务机关只认定上诉人领取的为“一次性搬迁补助”,与国家规定外企提留的养老金无关。并且税务机关告知上诉人“被上诉人拒绝去税务机关把这一情况讲清楚,因此税务机关不予调查”。行政法庭和检察院也支持税务机关的决定。客观事实是涉案款项在税务机关审核的认定结果为:上诉人所领取的根本不是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而是“一次性搬迁补助”和一个月工资薪金。按照“一次性搬迁补助”的所有行政判决均已执行完毕。如果一定要说是否定7010号判决,也是被上诉人在否定和拒不执行,是税务决定和行政判决在否定。被上诉人依仗有钱有势,在五年多的时间里,更换不同的诉讼代理机构,始终拒绝与上诉人共同向税务机关当面讲清楚,在不同场合两面三刀编造各种自相矛盾的谎言和欺骗,阻止纠纷的正常解决;滥用扣缴义务人权利,对同期不同退休员工领取相同款项,采取不同扣税方式,拒绝承认此违法行为且极力掩盖和阻碍法庭调查;毫无理由地以极为卑劣的手段恶意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经过多年各种司法审判和质证,以及国务院督查组的查证,所有谎言都被戳穿后,被上诉人又开始玩弄所谓合规性的把戏,以所谓重复起诉为由,阻碍纠纷的公正解决,一审裁定予以支持,让人无法理解。为证明上诉人所述事实的真实性,请求法庭要求被上诉人出具在过往五年中,是否有向税务机关和各级行政审判出具过关于涉案款项是摩托罗拉公司养老金,而非“一次性搬迁补助”的说明和确认?如果没有,“重复起诉、否认前述裁定”的结论就应当被纠正。2021年8月国务院进驻北京市政府督查组,调集了涉及本案的全部相关证据材料、民事判决、行政判决、税务决定、检察院监督决定,以及相关历史政策文件规定等,审核认定将涉案款项按一个月工资扣缴个税是违法行为,并转交北京市政府查处。(一审补充证据6)北京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督查组交办,召集了北京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和上诉人参加的情况确认会,会上对历史事实和国家规定全部予以确认,对以“一次性搬迁补助”恶意按一个工资扣缴个税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一审补充证据7)这种办案规格足以证明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视程度。北京市政府相关外企养老金政策规定发文单位北京市人社局、财政局也多次回复公函,支持上诉人依法维权。(一审补充证据4、5)在涉案款项性质完全清楚,上至国务院、下至北京市各级政府都确认外企中方员工养老金完全合法的今天,被上诉人继续企图以所谓程序性借口,为纠纷解决设置障碍,这种卑劣的伎俩,法院应当依法惩处。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是对司法公正的伤害,完全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一审法院不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只能增加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的阻力,对问题的解决毫无帮助。上诉人将不惜一切努力,和黑恶势力抗争到底。一审裁定中关于上诉人是误读的结论,无需解释,请看事实,如果是误读:首先是税务机关的误读,税务机关不应该认定该笔款项是“一次性搬迁补助”和受雇的一个月工资薪金;(一审补充证据1)其次是行政一审法庭的误读,不应该认定“一次性搬迁补助”是唯一合法证据;(一审原告对被告辩护意见的答复,附件3)第三是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的误读,不应当裁定为工资薪金,与养老金、福利费无关;(一审起诉书,证据2)第四是国务院督查组和北京市各级政府的误读,不应该认定将外企中方养老金按一个月工资薪金扣缴个税是违法行为,不应该支持上诉人依法维权。(一审补充证据4、5、6、7)加此种种,把误读的帽子扣在上诉人头上,不可接受。试问,法院可以裁定国务院督查组查证结论是误读吗?为何要交办北京市政府查处?在本案纠纷如此清楚明了的情况下,法院不应是黑恶权势的保护伞,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至此,上诉人的诉求2绝非重复起诉和否定前述裁定,而是希望恢复涉案款项的本来面目,依法纳税,配合国务院督查结论,促进纠纷尽快解决。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主持公道,依法裁定,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从一开始我方就已经明确支付给上诉人的款项是补充养老福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将税款扣缴结算后支付给上诉人。关于是否是补充养老福利已经由诸多生效判决认定,且该笔款项已经支付了上诉人。我方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扣缴了所得税。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向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全额退还一次性搬迁补助258183.87元;2.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支付按照国家规定在华外企为中方员工提留的统筹养老金258183.87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要求向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全额退还一次性搬迁补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故对***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要求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在华外企为中方员工提留的统筹养老金258183.87元,但***曾于2020年6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摩托罗拉公司员工补充养老福利234530.63元。2020年8月26日,法院作出(2020)京0101民初701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主张法院和检察院生效裁判未承认一次性搬迁补助就是补充养老福利,系对裁判文书内容的错误理解,故法院对其要求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再次支付补偿养老福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业已生效。虽然***在本案中主张的金额与(2020)京0101民初7010号案件中有所出入,但二者本质一致,且***在本案中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在本案中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关于***要求向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全额退还一次性搬迁补助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的该项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符合相关规定,***就此项所提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主张的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统筹养老金258183.87元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鉴于其他案件生效判决书已经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所主张该项请求与前案请求本质一致,其在本案中所提此项诉请系否定生效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该项请求构成重复起诉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法官助理*** 审判员*** 审判长*** 书记员*** 二○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