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8民初6296号
原告:吴某,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某某(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