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988号之四
申请人: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D557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投资人:***,执行董事。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84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企业管理中心与被申请人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29988号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