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与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988号之二 原告: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6幢D557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投资人:***,执行董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845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企业管理中心与被告上海聚劲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企业管理中心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企业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商点(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企业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