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广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其他(农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湘0511行初272号 原告湖南广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福祥路289号隆鑫时光苑3栋(商业)9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邵阳市宝庆中路3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广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湖南广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广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广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广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