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商初字第131号
原告沈阳市亚东徽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郭春鹏。
被告赤峰恒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钧。
原告沈阳市亚东徽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恒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亚东徽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亚东徽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邮寄费4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7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俊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