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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883民初273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孟州市。 原告:***,男,汉族,1953年6月15日出生,住孟州市。 原告:曹某,女,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住孟州市。 原告:付某,女,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住孟州市河阳办中逯村中逯大街一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2月8日出生,住孟州市。 原告:***,男,汉族,1958年1月8日出生,住孟州市。 原告:***,女,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住孟州市赵和镇车村一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孟州市赵和镇仇庄村一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7月8日出生,住孟州市。 原告:***,女,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孟州市。 原告:***,男,汉族,1958年10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 原告:***,女,汉族,1962年11月18日出生,住孟州市。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 原告:***,男,汉族,1958年3月13日出生,住孟州市。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3日出生,住孟州市西虢镇西沃村闫门一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住孟州市西虢镇西沃村大沟一号。 原告共同推荐诉讼代表人:***、***。 十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盛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出山镇人民政府院内1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17日出生,住孟州市大定办胡庄村1号。 被告:薛某,女,汉族,1993年11月7日出生,住孟州市。 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付某、***、***、***、***、***、***、***、***、***、***、***、陈某 诉被告河南盛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薛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付某、***、***、***、***、***、***、***、***、***、***、***、陈某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薛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付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付某、***、***、***、***、***、***、***、***、***、***、***、***撤回对被告河南盛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薛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曹某、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