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山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苍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1民初1526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山河建设有限公司,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西山路563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苍,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兰溪市山河建设有限公司、***、**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日以收到被告**苍支付的挖机费25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溪市山河建设有限公司、***、**苍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兰溪市山河建设有限公司、***、**苍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