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1294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纪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宿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