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市基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甘0123民初4995号 原告:巴中市基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星段建筑公司四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D0FM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齐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31040521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巴中市基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伟公司)与被告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基伟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鸿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8月18日签定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23年4月8日签定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24年3月21日签定的关于恒大未来城19#、21#楼地下汽车库工程《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及2024年4月1日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项共计6343480.71元;3、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4、判令被告以第2和第3项诉讼请求金额6843480.7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最近一期LPR承担资金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就位于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的兰州恒大未来城项目A地块(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分别于2022年8月18日签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于2023年4月8日签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于2024年3月21日签定《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于2024年4月1日针对前三份合同签定《合同补充协议》。前述合同约定将案涉项目16、17、18、19、20、21、22号住宅楼及地下车库等主体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补充协议约定了进度款付款比例为原告已完成产值的90%。合同还同时约定了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履约金期限为6个月,期满一次性退还。2022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转入履约保证金50万元,同日被告出具《履约保证金付款说明》,说明款项用途为案涉工程材料购买。2022年8月25日,被告指定的收款单位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履约保证金50万元。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各项义务,截止2024年11月25日,被告出具《进度款审核汇总表》确认原告已完成产值38850952.71元,加上被告签章确认的签证单载明的工程款425245元,以上共计已完成产值为39276197.71元。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90%的付款比例,被告应付35348578元,但被告仅支付32932717元后便不再支付。原告多次口头和书面催告,被告均拒不按约支付应付进度款项,已然根本违约。加之案涉项目系保交楼项目,被告隔三差五通知停工,工程反反复复的停了干、干了停,导致原告施工成本大幅增加,目前已经造成经营亏损,尚欠付农民工工资数百万元,其合同目的确定无法实现。为了减少损失、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准所请。 鸿华公司辩称,一、基伟公司请求解除涉案合同、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公司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及支付工程款。具体理由如下:1、基伟公司主张的38850952.71元是工程进度的价款,并非涉案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基伟公司未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根据《劳务分包合同》5.1“乙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结算按下列第(1)种方式确定。当乙方中途无论任何原因退场或未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则按照本合同的第(2)种方式进行结算,即按本协议附件1《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单价表》中的单价和附件2《劳务分包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计算已完成工程费用,并以该完成费用的60%向乙方计算”的约定,工程款应按已完成工程费用的60%结算,基伟公司已完成的进度工程价款为38850952元,应支付的工程款为23310571.2元(38850952元×60%),鸿华公司已支付32932717元,超额支付9622145.8元(32932717元-23310571.2元),基伟公司应予以返还。2、根据鸿华公司与基伟公司签订的《兰州恒大影视小镇首期-兰州恒大未来城项目A地块(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6.1“根据甲方和建设单位施工合同中的进度条款及建设单位的实际付款进度,在乙方进场施工至第三个月(建设方已支付第一个月工程款进度款后),甲方按进度款支付乙方第一个月已完工程量的70%,依此类推、每月支付进度款”的约定,基伟公司已完成的进度款工程量价款为38850952元,鸿华公司依约应支付27195666.4元(38850952元×70%),鸿华公司已支付32932717元,已超额支付,不欠付工程款。3、基伟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1)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第三条“计划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兰州恒大未来城项目A地块(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执行”的约定,涉案工程的16、17、19号楼于2022年8月10日开工,工期分别于2023年7月6日、2023年7月6日、2023年7月31日届满,截止基伟公司起诉之日2025年6月4日,分别超工期699天、699天、674天。根据《劳务分包合同》9.2“乙方(基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工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00元”的约定,基伟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为699000元(699天×1000元/天),该违约金应从工程款中扣减。(2)基伟公司因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不文明施工、丢失建筑材料等,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在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355292元。(3)基伟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三次工人闹事讨薪、钢筋工班组长***恶意停工大半月、工人盗窃电料、破坏食堂大门、砸抢物品、暴力威胁辱骂我司管理人员等不文明行为。根据《劳务分包合同》12.4“在甲方(鸿华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乙方(基伟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如支付工资不及时,出现工人闹事,则甲方有权扣罚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5%”的约定,基伟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为1942548元(38850952元×5%)。 (4)基伟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铝膜板报废、丢失,致使鸿华公司向铝膜板出租方赔偿损失466564.08元,该损失基伟公司应当承担,应从工程款中扣除。(5)根据《劳务分包合同》2.5“租赁材料到场卸车及材料退场的装车由乙方(基伟公司)承担”的约定,鸿华公司为基伟公司垫付小红砖卸车费19500元、混凝土砌块卸车费12500元,共计32000元,该卸车费应由基伟公司承担。(6)基伟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项目(16-19#住宅楼)存在现场晒水不及时,垃圾未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土方裸露,洗车台未启用,未严格落实“七个百分百”要求的行为,致使鸿华公司被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明要求责令整改,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系基伟公司施工过程中的行为,该2万元罚款应由基伟公司承担。因基伟公司的违法行为致使本案工程未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根据《劳务分包合同》10.1“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目标为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如因乙方(基伟公司)原因未能实现该目标,扣减分包结算价款5%”的约定,应从工程款中扣减该5%违约金即1942548元(38850952元×5%)。 (7)基伟公司已从施工现场撤离停止施工,根据《劳务分包合同》15.6“因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某分项工程的,或其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且经甲方两次提出后仍未整改到符合标准的,甲方可以另行安排人员施工,并按其发生的实际费用、外加15%的管理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的未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1430524.32元。 4、自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施工过程中,基伟公司应承担水费30203.6元、电费76860元,应从工程款中扣减。 5、根据《劳务分包合同》6.1条的约定,以已完工程量的3%作为质保金,应扣留的质保金额为1165528.56元(38850952元×3%)。6、根据《劳务分包合同》15.10“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从当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在结算中扣减相应价款。若当期不足以扣减或当期未扣除的,甲方可在后期扣除或另行追偿”的约定,鸿华公司可从当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以上应扣款项,基于保障工程顺利完工及农民工工资利益等原因,鸿华公司未扣除以上应扣款项,正常超额支付了进度款,鸿华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的问题。二、基伟公司并未按《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三、根据《劳务分包合同》15.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工程款,不承担应付未付工程款而由乙方主张的任何利息损失”的约定,即使在鸿华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下亦不应支付利息,况且鸿华 公司不欠工程款,更不应支付利息。四、基伟公司应向鸿华公司支付以上各项违约金及鸿华公司超额支付的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8日,鸿华公司与案外人榆中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兰州恒大未来城项目A地块(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鸿华公司承包恒远公司发包的16、17、19、21号楼在内的主体工程,对应总工期分别为330天、330天、355天、345天。2022年8月18日,2023年4月8日,基伟公司与鸿华公司双方就位于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的兰州恒大未来城项目A地块(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分别签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鸿华公司(甲方)将案涉项目16、17、19、21号住宅楼及地下车库等主体劳务分包给基伟公司(乙方)施工。其中合同主要约定如下:2.4“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的租赁材料及设备如铝模板、爬架等,进场后由甲方与乙方及租赁公司共同签收,并直接向乙方移交。该材料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非正常损坏、丢失、破损,如租赁公司向甲方根据甲方与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计算索赔费用提出索赔,该索赔金额由乙方承担”。2.5“租赁材料到场卸车及材料退场的装车由乙方承担”。5.2“乙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结算按下列第(1)种方式确定。当乙方中途无论任何原因退场或未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则按照本合同的第(2)种方式进行结算。(1)结算价格以建筑面积乘以综合单价方式计算。主体劳务总承包综合单价495元/平方米……。(2)按本协议附件1《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单价表》中的单价和附件2《劳务分包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计算已完成工程费用,并以该完成费用的60%向乙方计算”。6.1“进度款支付时间节点及付款比例约定:根据甲方和建设单位施工合同中的进度付款条款及建设单位的实际付款进度,在乙方进场施工至第三个月(建设方已支付第一个月工程进度款后),甲方按进度支付乙方第一个月已完工程量的70%,依次类推,每月支付进度款。主体结构施工完毕(包括二次结构)且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乙方已完工程量的85%,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全部施工完成90天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90天内支付至乙方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乙方(质保期为两年)”。6.4“甲方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当期各种扣款(包括赔偿款或罚款、违约金等),甲方如未在当期扣除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种扣款,仍有权在后期结算,付款时进行扣除或者另行追偿”。9.1“经甲方施工代表确认的以下原因,工期相应顺延:(1)因自然灾害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2)因甲方原因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向甲方项目经理部提交顺延工期的书面报告及相应的证据资料,甲方应于7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9.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00元,若甲方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甲方原因导致除外)”。10.1“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目标为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实现该目标,扣减分包结算价款5%”。12.4“在甲方按合同约定给付乙方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如支付工资不及时,出现工人闹事,则甲方有权扣罚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5%”。13.1“本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进场,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若逾期未缴纳,则此合同无效。甲方收款后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履约过程中,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赔偿款或罚款等。履约金期限为6个月,期满一次性退还。”15.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工程款,不承担应付未付工程款而由乙方主张的任何利息损失”。15.4“如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了按合同相应条款约定承担违约金或实际损失,还需支付赔偿甲方另行发包未完工程的各种损失和费用,该费用按未完工程价款的20%计算”。15.6“因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某分项工程的,或其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且经甲方两次提出后仍未整改到符合标准的,甲方可以另行安排人员施工,并按其发生的实际费用、外加15%的管理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15.10“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从当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在结算中扣减相应价款。若当期不足以扣减或当期未扣除的,甲方可在后期扣除或另行追偿”。上述合同签订后,2022年8月24日基伟公司向鸿华公司指定账户转入履约保证金50万元,同日鸿华公司出具《履约保证金付款说明》,说明款项用途为案涉工程项目材料购买。2022年8月25日,鸿华公司指定的收款单位甘肃诺广鑫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基伟公司履约保证金50万元。 2024年3月21日,鸿华公司与基伟公司签订关于兰州恒大影视小镇首期-兰州恒大未来城项目A地块(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恒大未来城19#、21#楼地下汽车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一次性定价汽车库按540元/平米。付款方式:恒大(业主)--山东鸿华--基伟劳务三家单位工程款背靠背支付。第三个月支付第一个月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0%,第四个月支付第二个月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0%,以此类推。二次结构完成后支付至95%,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付至97%,余款3%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4个月后结清。 2024年4月1日,鸿华公司与基伟公司针对前三份合同签定《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工程款支付比例:根据恒大(业主方)回款额度甲方支付乙方已完成产值进度款的90%,当业主回款不能满足甲方实际产值时,甲方对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应与乙方协商确定支付金额。 以上合同签订后,基伟公司进场施工,双方每月通过施工任务单对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进行初步核算,截止2024年11月25日,施工任务单及进度款审核汇总表确认基伟公司已完成产值38850952.71元。另鸿华公司合同外签章确认的签证单及零工确认单载明的工程款为425245元。共计已完成产值为39276197.71元。后基伟公司因鸿华公司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停工,2025年5月9日,鸿华公司发函要求基伟公司复工完成剩余工程,基伟公司回函要求鸿华公司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2025年5月19日,鸿华公司发催告函要求基伟公司三日内组织人员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有权代为寻找第三方履行未完成剩余工程。基伟公司回函对于寻找第三方接替施工坚决反对。2025年6月1日,基伟公司发函因鸿华公司未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情形下,未经基伟公司同意于2025年6月1日派其他劳务作业人员进场施工,已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履行合同再无可能,即日起开始拆除所有建筑器材,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2025年6月5日,鸿华公司回函因基伟公司擅自停工撤场,导致无法达到约定施工进度,已构成严重违约,迫于工期要求,无奈寻找第三方施工队伍入场对剩余工程进行施工,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基伟公司承担。基伟公司已完成产值38850952.71元,实际已支付32932717元,不存在额外增加签证工程量等情形……七日内完善施工资料,办理结算,及时拆除和撤出建筑器材,逾期视为自愿放弃权利,视为认可和确认结算数额以项目部审定结算附件数额为准,责任后果由基伟公司承担。函件后附结算附件清单一份,其中21—34项为扣款项,分别为21:扣除16#、17#楼2~25层卫生间、阳台防水保护层、电梯机房零活费用39572元;22:扣除塔吊司机、电梯司机工资(2023年10月-2024年12月)186557.87元;23:扣除刘金EPS部位砌砖19500元;24:扣除卫生间抹八字脚10421元;25:扣除21#楼楼梯踏步抹灰及地暖地坪436540元;26:扣除16#、17#楼修补零工35815元;27:扣除水电费107063.60元;28:铝模丢失扣款(合同2.4条)466564元;29:小红砖、加气块卸车扣款(合同2.3条)32000元;30:施工质量不合格罚款509355.60元;31:剩余未完工程第三方施工费及管理费扣除(合同15.6条及15.4条)1156174元;32:未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扣款(合同10.1条)1942548元;33:工人闹事、钢筋班组停工、砸抢食堂物资、偷盗、殴打管理人员扣款(合同12.4条)1942548元;34:扣除质保金3%(合同6.1条)1165528.60元。已完成工程量扣除以上扣款项,加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函件结算清单最终反映本次结算价格31759648.43元。2025年6月6日,基伟公司回函认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之说法,但双方在过程中对完成的产值已做书面确认,已具备结算性质和效力,无需另行结算,对结算附件中的21至34项扣款,对第21、22、23、24、26项予以认可,其余扣款项均不予认可。期间,基伟公司已向鸿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3050000元。鸿华公司代基伟公司支付工人工资158200元。 工程施工过程中,2023年6月2日,2023年6月19日,2023年8月30日,监理单位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文明及施工质量较差,同类质量问题频发,现场施工进度缓慢,19#、21#楼工作面严重缺人,无法满足正常施工等问题向鸿华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整改。鸿华公司因基伟公司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不文明施工、丢失建筑材料等前后以罚款通知单的形式向基伟公司罚款共计355292元。2023年现场务工人员康主左脚扭伤,经鸿华公司、基伟公司、康主三方协商,由鸿华公司一次性支付3500元解决此事,备注该款不额外扣,已包含在2023,12、12的罚款中,基伟公司未签字盖章。2024年7月26日,鸿华公司作出扣款通知单,列明基伟公司应承担项目合计产生总水费用75509元的30%即30203.60元。2024年7月28日,鸿华公司作出扣款通知单,列明基伟公司应承担项目合计产生总电费480375元的16%即76860元。2024年11月5日,鸿华公司作出扣款通知,因基伟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三次工人闹事讨薪、钢筋工班组长***恶意停工大半月、工人盗窃电料、破坏食堂大门砸抢物品、暴力威胁辱骂管理人员等不文明行为,扣除基伟公司文明施工费1942548元。2023年6月12日,鸿华公司与案外人廊坊石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铝合金模板体系租赁合同》,廊坊石筑公司向鸿华公司出租涉案工程使用的铝合金模板,2024年7月30日,双方联系函确认因劳务未经鸿华公司及廊坊石筑公司同意强行超范围使用铝模板,另增加租赁费22944.9元。2024年7月30日,廊坊石筑公司向鸿华公司发出联系函,因鸿华公司未按约定把铝模板上的混凝土清理干净,未按产品规格分类打包装车,增加租赁铝模的退场费95796元要求确认,鸿华公司收到后未签字盖章。另廊坊石筑公司与鸿华公司通过《租赁物资灭失损坏赔偿单》,确认承租人鸿华公司赔偿廊坊石筑公司257931.15元。2022年9月28日鸿华公司与案外人陕西天顺成铝模新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天顺成铝合金模板体系产品租赁合同》,天顺成公司向鸿华公司出租涉案工程使用的铝合金模板,双方通过丢失赔偿量汇总表确认鸿华公司赔偿天顺成公司89892.03元。2023年9月1日,鸿华公司与案外人永靖县众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永靖县众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加砌块卸费明细表,列明卸费合计12500元。2023年9月27日,鸿华公司与案外人永靖县众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购砖合同》,永靖县众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小红砖卸费明细表,列明卸费合计19500元。2024年10月21日,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明鸿华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项目(16-19#住宅楼)存在现场洒水不及时,垃圾未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土方裸露,洗车台未启用,未严格落实“七个百分百”要求的行为属实,依法对鸿华公司责令整改,处以2万元的罚款。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银行电子回单、收据、付款说明、施工任务单、分包结算单、工程形象进度审批表、签证单、零工确认单、函件、发票、劳动监察调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交的《兰州恒大未来城项目A地块(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开工令、分承包结算书、监理工程师通知、罚款通知单、图片、(水电费)扣款通知单、扣款通知、《铝合金模板体系租赁合同》、项目联系函、租赁物资灭失损坏赔偿单、铝模灭失报废赔偿单、《天顺成铝合金模板体系产品租赁合同》、丢失赔偿量汇总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加砌块卸费明细表、《采购砖合同》、小红砖卸费明细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班组工资表、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意见,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1、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达到解除条件;2、双方违约责任的确认;3、鸿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基伟公司工程款及具体数额。 根据庭审查明,在施工后期,基伟公司因鸿华公司工程款支付不到位而停止施工,双方协商不下的情况下鸿华公司寻找第三方施工完成剩余工程,根据双方往来函件内容反映的信息,都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当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因双方的行为表示已无法实现,故双方签订的三份分包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案涉工程为政府保交楼项目,对施工进度有着严格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双方在前三份分包合同的基础上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施工进度及付款比例进行了补充约定,根据双方施工任务单及进度款审核汇总表确认已完成产值38850952.71元的事实,鸿华公司付款比例并未达到90%,鸿华公司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在协商未果情况下另找第三方施工的违约行为,基伟公司超出工期施工且存在现场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亦存在违约行为,故双方均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基伟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已完成大部分施工任务,鸿华公司对于基伟公司已完成产值38850952.71元予以确认,签证单及零工确认单有鸿华公司的签章确认且确属合同外施工内容,该项工程款为425245元,基伟公司共计已完成案涉产值为39276197.71元,双方往来函件对于结算有了初步意向,且结算有相应的依据,故结合本案案情应按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不应以已完成工程费用的60%结算或按月支付70%进度款计算。因双方对于已完工程量及价款争议不大,案涉证据能够确定主要涉案事实,故鸿华公司申请对已完工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鸿华公司发送的结算附件清单中的第21、22、23、24、26项扣款项基伟公司无异议,应扣除该部分款项291865.87元,其余扣款项除34质保金项外均系鸿华公司单方行为,且有些扣款项牵涉第三方行为,与基伟公司缺乏关联性,本案中不予扣除,基伟公司实际已完成产值为39276197.71元-291865.87元=38984331.84元。因基伟公司已完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亦未超过质保期,质保金38984331.84元×3%=1169529.96元暂支付条件不成就,应当予以扣除。鸿华公司实际已支付32932717元,另代为支付工人工资158200元,明显未足额付款,还应支付基伟公司工程款38984331.84元-32932717元-158200元-1169529.96元=4723884.88元。经庭审查明,基伟公司向鸿华公司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00元,鸿华公司出具履约保证金付款说明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业已成就,鸿华公司应退还该保证金500000元。 本案当事人均有违约行为,且合同约定未按时间节点付款,鸿华公司不承担基伟公司主张的任何利息损失,故基伟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基伟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巴中市基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2022年8月18日签定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23年4月8日签定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24年3月21日签定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2024年4月1日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巴中市基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723884.88元; 三、被告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巴中市基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巴中市基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52元,由原告巴中市基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65元,被告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7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