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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某材料有限公司、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4民初2607号 原告:玛纳斯县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信(玛纳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信(玛纳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宿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梁某,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玛纳斯县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玛纳斯县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玛纳斯县某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玛纳斯县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23元,减半收取计4,261.5元,由原告玛纳斯县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