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230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市区。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
法定代表人:宿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蒿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乙,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现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2025年10月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