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230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市区。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 法定代表人:宿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蒿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乙,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现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2025年10月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