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32民初285号
原告:苏州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苏州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苏州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