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424执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亿德和玻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经济开发区永旺路以北,浦宁路以东、纬二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亿德和玻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湘0424民初26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以长期履行的方式来兑现本案执行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湘0424执8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