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民终1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丽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鸿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日照丽某劳务有限公司、山东鸿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4)苏0707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得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