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706民初978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仪阳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