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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2民初10791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不详。 被告:李某,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已收到案涉款项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13.5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