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焯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27执异5号

异议人:四川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巷6号6栋1层7号。

法定代表人:梁春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古娟,女,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宁南县。系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杨国林,男,汉族,1964年3月4日出生,村民,住宁南县。

被执行人,杨光文,男,汉族,1955年5月19日出生,村民,住宁南县。

本院在执行杨国林与杨光文、四川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0)川3427执253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9月8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四川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古娟、申请执行人杨国林和被执行人杨光文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四川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在被执行人杨光文所有财产执行完以后,方可执行异议人的财产。不应该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32272.43元,(2020)川3427执253号之六执行裁定书程序不合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申请执行人杨国林称,不同意异议人的申请,且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杨光文称,法院划拨本人存款20532.57元都是做活路得的,现在吃的是低保每月280元,已无执行能力。之前已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并经法院调查核实无误。剩余金额法院执行异议人并无不当,其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3427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在扣划杨光文存款20532.57元后其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以(2020)川3427执253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即剩余案款32272.43元。同时查明,异议人未能向本院提供杨光文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及证据。

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均应履行赔偿义务。本院在扣划被执行人杨光文存款后,经调查核实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之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案款并无不当。异议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杨光文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证据,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燕

审判员  李扬

审判员  陈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