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1418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巷6号6栋1层7号。
法定代表人:梁春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四川名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雪,四川名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青羊区金沙愉景二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波路385号。
负责人:颜承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华门街19号。
负责人:吴俊,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通,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钧齐,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羊区金沙愉景二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反诉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诉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青羊区金沙愉景二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诉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本院予以准许;(二)关于反诉。本院依法向被告(反诉原告)青羊区金沙愉景二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限其于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但被告(反诉原告)青羊区金沙愉景二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故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青羊区金沙愉景二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被告成都市青羊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二、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陆鹏
人民陪审员 苗春香
人民陪审员 徐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