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3民初7031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