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606民初32292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0.5吨二级纯水机保养维修服务合同》于2025年3月7日解除;2.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400元,并返还定金之外的预付款5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年12月5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滤料、滤芯等产品及相应保养维修服务,总价11000元。合同约定先行支付70%作为定金,如迟延交付超过7日,则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7700元,但被告未履行义务。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向本院说明证据的合法来源,且证据无明显变造和伪造的痕迹,载明的事实与本案存在关联,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0.5吨二级纯水机保养维修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设备保养服务,合同总价为11000元。款项支付约定为合同签订后支付70%作为定金,验收合格开具发票后支付剩余款项,违约责任约定为如迟延交货超过7日,则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2024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7700元。2025年3月7日,原告曾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但邮寄未实际签收。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5年7月2日在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应诉公告。
本院认为,双方的服务合同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到合同的规范和调整。原告按照合同已支付70%款项即7700元,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主要义务,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符合双方的约定解除条件,予以准许;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前曾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但该通知未被被告实际签收,因此未能达到解除的效力,本案受理之后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应诉材料送达之日可视为解除通知到达之日,因此双方的合同于2025年8月2日解除。双方合同解除的原因是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虽约定7700元为定金,但对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并未约定,且在违约责任中也并未提及没收或双倍返还的后果,因此现原告请求适用定金罚则并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定金罚则适用的规定,不应支持,前述款项只能视为预付款,由被告全额返还。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2024年12月5日签订的《0.5吨二级纯水机保养维修服务合同》于2025年8月2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返还77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经征询意见,前述确定由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律文书公告费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向公告刊登机构先行缴纳,具体数额以公告刊登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为准,前述公告费由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