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6698号 原告:广东某某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某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某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