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东执民字第173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