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4民初3266号
原告:泗洪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泗洪某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现原告泗洪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泗洪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洪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