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8民终1703号 (2024)黑08民终39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宏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抚远市水务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抚远市水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24)黑0833民初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