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8民终1703号
(2024)黑08民终39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宏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抚远市水务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抚远市水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24)黑0833民初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