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市汇嘉商贸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市玛滩镇分公司、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3财保149号
申请人:阿拉尔市汇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大学生创业园2号楼2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市玛滩镇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七团创业园大门南侧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学府街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阿拉尔市汇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市玛滩镇分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支行(账户为3077********)金融机构存款1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和支行(账户为0904********)金融机构存款100000元。申请人阿拉尔市汇嘉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PZPxxxx194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拉尔市汇嘉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市玛滩镇分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支行(账户为3077********)金融机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和支行(账户为0904********)金融机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罗 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