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民初1121号
原告:阿拉尔市普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BL012L38,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经济开发区产教融合实践基地1-10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3129733280U,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学府街555号(42委)。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阿拉尔市普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阿拉尔市普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阿拉尔市普众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发成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