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民再1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学府街555号(42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五大连池市水务局,住所五大连池市迎宾路2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二审上诉人***因与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黑11民终6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3)黑11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黑11民终628号民事判决及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9)黑118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宋 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