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民再1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学府街555号(42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五大连池市水务局,住所五大连池市迎宾路2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二审上诉人***因与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黑11民终6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3)黑11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黑11民终628号民事判决及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9)黑118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宋 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