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民终9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货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贺某因与被上诉人某货运公司、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贺某自愿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贺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贺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1元,减半收取5,875.5元,由贺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