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贺某与某货运公司、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民终9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货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贺某因与被上诉人某货运公司、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贺某自愿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贺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贺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1元,减半收取5,875.5元,由贺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