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04民初17363号
原告:郑州东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7号楼74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42号第5层001室,第6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贡元巷街道张掖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郑州东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郑州东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东恒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23元(已减半收取),由郑州东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