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21民初1692号
原告:李某某,不识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第6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2,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驰捷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告: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梁某某。
第三人:杨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驰捷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于2024年6月27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