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21民初1692号 原告:李某某,不识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第6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2,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驰捷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被告: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梁某某。 第三人:杨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驰捷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于2024年6月27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