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326民初464号
原告:吉木乃县超越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水暖公司家属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盖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盖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42号第5层001室,第6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文明路文明一区教育3#楼1单元301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吉木乃县超越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吉木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吉木乃县超越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木乃县超越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