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金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22民初3774号
申请人: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北郭乡东
洋汎后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58DYJX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山海大道国贸中心A座1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82276982E。
法定代表人:师强印,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与***、金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阳
固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
对被申请人金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38,598.2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38,598.2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