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执17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向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粉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关于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82民初2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229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4元,执行费834元。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邮件被退回本院,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其义务。
二、2021年9月8日、11月19日、12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房产位于沁阳市户,该房产已依法采取查封措施,因案外人提出异议,该异议正在审查期间,故暂未进行处置。(于2024年11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三、1.2021年11月24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沁阳市西向五街村进行现场调查,经向***母亲询问后,其母亲称,***已经长时间不在这里居住了,已很久没有联系,也一直未回来。现未查找到其它财产线索,目前***去向不明,也故未对其采取强制人身措施。
2.通过传统查询向当地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被执行的财产。
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五、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已在(2021)豫0882执1732号案件中采取罚款措施,本案件中不再采取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62294元,案件受理费554元,执行费834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62294元未能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554元,执行费834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华军
审判员 赵 利
审判员 张小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