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1963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龙花,焦作市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西向镇玻璃钢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粉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计1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巍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张春琳